
醫療及福利
為什麼接受醫療程序前,我需要簽同意書? 我的家人不能夠為自己做醫療決定,我可以代替他同意/反對做手術嗎? 我可以預先為自己簽訂未來的醫療決定嗎? 什麼是病人的「最佳利益」?
一個人有否為自己做醫療決定的精神能力,對臨床治療、道德和法律方面都帶有重要的意義
在醫療決定方面, 跟「精神行為能力」有直接關係的條例包括以下四項:
1) 預設醫療指示
我們在「 精靈」時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告訴醫療團隊當自己在病危時不希望接受的治療。若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有效且適用, 家人和醫護人員必須遵行。
3)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
《精神健康條例》IVC部賦予醫生權力, 在未能得到病人簽署治療同意書的情況下,為精神行為能力缺失人士提供適切和必需的醫療/牙科治療。
2) 監護令
在香港,《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監護”)賦予監護委員會權力,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
4) 保護兒童福利
本港有多項法例是為促進兒童權利及保護他們免受虐待而設。當中兩個主要法例包括:《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和《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預設醫療指示
現代醫療科技一日千里, 就算到了生命末期, 還有各種「治療」 去延長生命。 但部分維持生命的治療(LST, life sustaining treatment)只是延長死亡的過程和極具侵入性(例如: 心肺復甦法、 人工輔助呼吸、插胃喉), 不能有效治病之餘,還會為病人帶來痛苦,實在弊多於利。
在香港,若有精神行為能力的病人決定不接受LST, 他們可簽訂「 預設醫療指示」 去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 在普通法框架下, 若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有效且適用, 家人和醫護人員必須遵行。 但現時在確定預設醫療指示的有效性和執行上存在不少爭議和灰色地帶。香港更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形式表達。
監護令
在香港,《精神健康條例》 第IVB部(” 監護”)賦予監護委員會權力,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
監護委員會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權利,包括:
1. 作出監護令以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
2. 向被委任的監護人授予以下權力
i) 規定當事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ii) 將當事人送往指定的地方,送往醫院/診所接受治療
iii) 規定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方接受治療或訓練
iv) 監護人有權代表當事人同意接受該等醫療或牙科治療
v) 容許任何註冊醫生、認可社會工作者或其他監護令指明的人士接觸當事人
vi) 為當事人的供養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項 (現時最高限額為每月港幣17,400元)
注意事項
在提出監護令申請前,你須考慮是否已有其他適當的非正式安排。若該等安排是對當事人有利時,採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監護令申請較為恰當,因為申請監護令乃屬法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從其家庭成員、朋友、親屬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接受足夠的協助,當事人便無須被收容監管。
監護令不適用的範圍甚多, 包括 (1) 提取強積金, (2)處理保險單, (3)代當事人租售或管理物業,(4)買賣股票、證券或投資項目,(5)申請遺產承辦, (6)尋求工傷或意外索償, (7) 物業或投資糾紛,(8)追討金錢損失, (9)探親及接觸上出現的問題, 和(10)決定退休公務員的長俸選擇等。
更多資訊
而是否需要申請監護令? 監護令是否最適當的安排? 申請監護令需要什麼手續? 關於以上問題, 可聯絡以下機構索取進一步資料:
你也可向私家執業的精神科專科醫生或老人科專科醫生為當事人安排精神行為能力評估和聽取他們專業意見。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
如果18 歲以上病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作出醫療決定(例如: 同意手術治療), 而該治療是必須和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註冊醫生或牙醫可找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如果該病人沒有法定監護人或需要緊急治療, 醫生/牙醫可運用《精神健康條例》IVC部, 在無須得到同意下先進行緊急治療。
《精神健康條例》IVC部是保障精神行為能力缺失人士也能夠得到適切的醫療/ 牙科治療。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是保護兒童和少年的主要法例,籍此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容許警員及社工採取行動,向少年法院申請發出命令,對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提供保護。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在照顧兒童長遠利益方面,發揮重要功用。此條例容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可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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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資訊匯是一個新成立的慈善機構, 主要目標是透過網上平台, 為需要照顧「精神行為能力缺失人士」 (MIP) 的家人和專業人員提供相關的服務資訊, 也希望藉此向社會大眾推廣「 精神行為能力」的重要性。MIP照顧者支援網的創會成員來自各個界別,包括: 照顧患有發展障礙孩兒的母親, 照顧患有認知障礙症父母的子女, 老年學的學者, 教育家, 對「精神行為能力條例」有豐富經驗的律師,銀行家和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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