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安 三 寶

平安三寶:即遺囑(平安紙)持久授權書、和預設醫療指示,乃是幫助我們計劃和準備未來財務和醫療需要,及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家人的重要法律工具。

 

 遺囑(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稱為”立遺囑 人”。 任何年滿18歲和擁有相應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可訂立遺囑。相應精神行為能力又稱為”簽立遺囑精神能力” ,即立遺囑人必須具備以下能力:

E

明白訂立遺囑的行為和影響

E

明白其所處置的財產範圍

E

理解其應予以效力的索求

如果有任何理由相信立遺囑人的精神行為能力可能被質疑,較穩當的做法是請一位醫生評估及證明立遺囑人在給予指示和訂立遺囑時有相應的精神行為能力。
雖然我們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一般建議應事先諮詢律師意見, 尤其是牽涉精神行為能力的問題時,一 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減低家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潛在爭拗。

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可以:

  • 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給親人,而非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 將資產留予一些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 例如朋友和慈善機構
  • 委任一位或數位遺囑執行人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

 

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必須根據香港持久授權書條例(Cap.501)制定。授權人可向一位或多位受權人授與處理其財產和財政事務的權利,而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將維持有效。

有效的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持久授權書條例項下要求的特定表格制定。如你計劃制定持久授權書,你可先向律師諮詢怎樣填寫該特定表格。 你需要在一名註冊醫生面前簽訂持久授權書,而該名醫生需要證明你有精神行為能力,另外亦需要在28天內在一名香港執業律師面前簽署。獲授權的受權人也必須在持久授權書上簽字。

預設醫療指示

現代醫療科技一日千里, 就算到了生命末期, 還有各種「治療」 去延長生命。 但部分維持生命的治療(LST, life sustaining treatment)只是延長死亡的過程和極具侵入性(例如: 心肺復甦法、 人工輔助呼吸、插胃喉), 不能有效治病之餘,還會為病人帶來痛苦,實在弊多於利。

在香港,若有精神行為能力的病人決定不接受LST, 他們可簽訂「 預設醫療指示」 去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 在普通法框架下, 若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有效且適用, 家人和醫護人員必須遵行。 但現時在確定預設醫療指示的有效性和執行上存在不少爭議和灰色地帶。香港更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形式表達。

 

任何人包括家人也不可撤銷病人所簽訂的預設醫療指示。雖然香港法律沒有對預設醫療指示的格式有所規範,但香港醫管局有就其轄下的公立醫院留院的病人設計既定的預設醫療指示文本。
如公衆人士有意在私家醫院或診所簽訂預設醫療指示,最理想是他向照顧病人長期病患的醫生查詢,例如,患有慢性腎衰竭的病人可向其腎臟科醫生查詢。如你健康無礙,你可向老年科醫生尋求更多資訊。

其他法律工具

當一個人失去作出決定的能力時,以下法律工具可用於保護他的最佳利益:

監護令

在香港,《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監護”)賦予監護委員會權力,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

保護兒童福利

本港有多項法例是為促進兒童權利及保護他們免受虐待而設。當中兩個主要法例包括:《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和《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特殊需要信託

有智力發展障礙的人士雖然可以擁有資產,但對他們來說,管理資產卻十分困難。 「特殊需要信託」提供可信賴的受託人,於父母離世後,幫助有特殊需要的子女管理財產, 保障他們 的生活。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

《精神健康條例》IVC部賦予醫生權力, 在未能得到病人簽署治療同意書的情況下,為精神行為能力缺失人士提供適切和必需的醫療/牙科治療。

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

當一個人失去為自己做財務決定的精神行為能力,而又沒有簽訂有效的持久授權書,如果要處理的金額多於監護令所授予的每月財務上限, 家人只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委任一位”產業受託監管人”以處理當事人的全部財務問題。

監護令

在香港,《精神健康條例》 第IVB部(” 監護”)賦予監護委員會權力,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

監護委員會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權利,包括:

1. 作出監護令以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

2. 向被委任的監護人授予以下權力

i) 規定當事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ii) 將當事人送往指定的地方,送往醫院/診所接受治療
iii) 規定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方接受治療或訓練
iv) 監護人有權代表當事人同意接受該等醫療或牙科治療
v) 容許任何註冊醫生、認可社會工作者或其他監護令指明的人士接觸當事人
vi) 為當事人的供養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項 (現時最高限額為每月港幣17,400元)

注意事項

在提出監護令申請前,你須考慮是否已有其他適當的非正式安排。若該等安排是對當事人有利時,採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監護令申請較為恰當,因為申請監護令乃屬法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從其家庭成員、朋友、親屬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接受足夠的協助,當事人便無須被收容監管。

監護令不適用的範圍甚多, 包括 (1) 提取強積金, (2)處理保險單, (3)代當事人租售或管理物業,(4)買賣股票、證券或投資項目,(5)申請遺產承辦, (6)尋求工傷或意外索償, (7) 物業或投資糾紛,(8)追討金錢損失, (9)探親及接觸上出現的問題, 和(10)決定退休公務員的長俸選擇等。

更多資訊

而是否需要申請監護令? 監護令是否最適當的安排? 申請監護令需要什麼手續? 關於以上問題, 可聯絡以下機構索取進一步資料:

 

你也可向私家執業的精神科專科醫生或老人科專科醫生為當事人安排精神行為能力評估和聽取他們專業意見。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

法例規定,醫生需要取得成年病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才可以為病人施予治療或展開醫療 程序,藉此體現對病人自主權的尊重。

對於缺乏精神行為能力去理解和做醫療決定(包括簽同意書)的成年病人 (MIP),為了確保他們不會因此 而被剝奪必需的治療,精神健康條例IVC 部賦予醫生及牙醫在無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為病人提供緊 急或非緊急的治療。但此等治療是必須要的和以病人最佳利益著想。「最佳利益」指該治療可挽救當事人 的性命、防止損害或變差,或改善他的身體或精神健康。如果醫療或牙科治療是必須但非緊急,而當事 人有法定監護人,那麼監護人有權代表當事人同意接受治療。

保護兒童福利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是保護兒童和少年的主要法例,藉此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容許警員及社工採取行動,向少年法院申請發出命令,對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提供保護。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在照顧兒童長遠利益方面,發揮重要功用。此條例容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可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

當一個人由於缺乏精神行為能力而未能處理或管理其財務時,法庭有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委任一 個「產業受託監管人」處理該等事務。 在沒有訂立有效持久授權書,或受權人在持久授權書項下沒有獲得足夠授權處理缺乏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資產時,便有需要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 。

 

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的過程中,法庭必須認定有關人士在申請時是由於缺乏精神行為能力而無法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申請人必須提供兩份由註冊執業醫生近期簽署的醫生證明書,而其中一份必須由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認可的註冊執業醫生簽署,評定有關人士確實缺乏精神行為能力。 由於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的申請屬高等法院程序,建議先向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諮詢。

 

特殊需要信託

特殊需要信託辦事處於2018年12月成立,透過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擔任「特殊需要信託」的受託人,在家長離世後管理他們遺下的財產,照家長的意願定期向其有特殊需要的子女的照顧者或機構發放款項,以確保他們的財產能够繼續照顧其子女的長遠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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