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精神行為能力?
何謂「 精神行為能力」?
家族爭產案往往是城中熱話, 離世者在製定或簽署遺囑時是否擁有「精神行為能力」(mental capacity), 也常是法庭上的爭議點。但何謂「 精神行為能力」? 精神行為能力對普羅大眾又有什麼關係呢?
現時,香港是沿用英國於2005年修訂的《精神行為能力法案》(The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來界定年滿16歲的人士,是否具備精神行為能力:
當一個年滿十六歲或以上的人,因患大腦疾病,例如:中風、智力發展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認知障礙症,而無法為自己就特定事情作決定時,他便被界定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人士」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簡稱 MIP)。 基於人權和自主性 (autonomy) 這兩項原則, 所有成年人都有權為自己作決定 ,並為自己所作的決定承擔法律後果,無論他的決定是否明智或理性。相反,如果一個人被評定為MIP,法定監護人和醫生便應該保障 (protection)MIP應有的權利,以MIP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為出發點並為其作決定。
我們需要什麼能力才能做一個有效的決定呢? 首先,我們要能正確理解相關的資料。其次, 具備足夠的記憶力記住這些資料,直至完成有關決定。繼而,有充分的分析及思考能力來權衡不同選擇的利弊。最後, 我們要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決定(表達的方法除了言語,還可以手勢、文字、甚至透過眨眼)。從法律而言, 如果一個人失去以上任何一種能力, 就算他做了決定,這決定都會變得無效。因為他當時並沒有精神行為能力。相反, 如果一個人具備以上能力,我們便應該尊重和跟從他為自己作的決定。
誰人需要關注「精神行為能力」?
所有年滿18歲的人士都應該認識「精神行為能力」和相關的法例/事項,並為自己及有需要的家人作出 合適的安排和準備。為了自己心安, 和免卻家人不必要的煩惱和爭拗,我們鼓勵大家對精神行為能力多作了解及盡早作出相關 準備。

階段一:18歲以下
階段㈠的人士受<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保障; 一般情況而言 ,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為父母。


階段三: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MIP)
當踏入階段(三), 我們已經不能為自己作出任何法律決定。 如果已訂立「持久授權書」, 此時自己委任的受權人可以接手處理財務事項。 至於沒有訂立持久授權書的人士, 如果他們需要處理資產和法律事項,家人需為其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或向高等法院申請精神健康條例第二條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Part II)。此兩項申請需時甚久( 起碼數個月時間), 另外如牽涉到高等法院程序, 一般需要律師代為處理, 亦需要兩位註冊西醫( 其中一位必須為精神科醫生) 評估, 所以所需費用相對高昂。

階段四:百年歸老後(死亡)
到了階段(四), 當時人已不在, 但如果「 醒目」時 (即階段二)沒有訂立有效的遺囑, 家屬隨時會就遺產分配 發生爭拗, 鬧上法庭的案件也時有所聞。
階段一:18歲以下
階段㈠的人士受<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保障; 一般情況而言 ,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為父母。
階段三: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MIP)
當踏入階段(三), 我們已經不能為自己作出任何法律決定。 如果已訂立「持久授權書」, 此時自己委任的受權人可以接手處理財務事項。 至於沒有訂立持久授權書的人士, 如果他們需要處理資產和法律事項,家人需為其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或向高等法院申請精神健康條例第二條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Part II)。此兩項申請需時甚久( 起碼數個月時間), 另外如牽涉到高等法院程序, 一般需要律師代為處理, 亦需要兩位註冊西醫( 其中一位必須為精神科醫生) 評估, 所以所需費用相對高昂。
階段四:百年歸老後(死亡)
到了階段(四), 當時人已不在, 但如果「 醒目」時 (即階段二)沒有訂立有效的遺囑, 家屬隨時會就遺產分配 發生爭拗, 鬧上法庭的案件也時有所聞。
當評估一個人的精神行為能力時,有以下的原則需要考慮:
當一個人被評定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MIP), 代替他做決定的人必須以 MIP 的”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為依歸。而就算被界定為MIP, 也不代表自動失去做所有決定的能力。
01.
每個成年人都被假定擁有精神行為能力, 除非被註冊西醫評定為MIP
02.
精神行為能力有「事件的獨特性」(Task-specific),即是取決於我們要做的決
定/ 處理的事項
03.
精神行為能力有「時間的獨特性」(Time-specific),即會受我們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的不穩定而影響
04.
不能夠因一個人的年齡、外表、身體殘障、行為表現和教育程度來假設他失去精神行為能力
05.
我們需要評估一個人做決定的能力,而非評價他所做的決定
06.
尊重每個人的私隱和自主權
07.
「替代決定」(Substitute/Proxy decision-making) 是最後才採用的方法

關於精神健康資訊匯
精神健康資訊匯是一個於2018年成立的慈善機構(IRD File No 91/16692),主要目標是:其一,透過網上平台,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 的照顧者和專業人員提供相關的服務資訊;其二,藉此向社會大眾推廣「精神行為能力」的重要性。作為香港主力關顧照顧者的慈善機構,我們的共同願景為尋找支持照顧者的方法,以減輕他們日常照顧精神上無行動能力人士的困難和勞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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